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户籍在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哈佛冀C****轿车顺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KM+**m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步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玲蕊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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