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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52号住市中区**街**号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电话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汉安大道东段方向往学院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321国道—学院路)2KM+200M处,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王某甲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某甲经内江市新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17日13时55分死亡。

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抢救死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月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

检察员助理:周俊斯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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