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0时37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逆向超速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轿车途经浦江县经济开发区再丰路71号路段时,与李某停着的浙G****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途经浦江县经济开发区星碧大道18号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乘客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向某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30mg/100mL。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警信息、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病历资料、户口本、委托书、维修单复印件、犯罪信息核查表、户籍证明;
2.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李某、王某、雷某、朱某、罗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逆向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联系电话:152****;被害人向某某联系电话137****。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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