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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18,布依族,大学专科毕业,**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都匀市剑江北路**栋*8层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贵J****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都匀市大龙大道由青云湖路口方向往龙潭口方向行驶至黔南州档案局路段时,该车左前侧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苏某某、韦某某,苏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韦某某的伤情经鉴定被评定为轻伤一级。经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某、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陈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伤者,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费用但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凡进必查、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查获经过、事故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告知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图、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受理通知书、复核结论、调解协议书、费用凭证、身份信息、受害人家属请愿书、汇款凭证、收据、情况说明、图片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徐某某、苏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伤残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艳玲

                                               检察官助理: 赵丁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都匀市剑江北路**号**1栋**层附**号,联系方式:18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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