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陈某甲,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9********汉族职高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盐城市亭湖区,现住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0年6月1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7月5日1时57分许,驾驶苏JV****小型轿车沿盐城市盐都区吴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KM+770M左右处时,与醉酒后跌倒在路面上的被害人李某某及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头胸部复合伤死亡。盐城市盐都区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6.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胥晓娟

检察官助理:柏  青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独附卷材料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