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1〕Z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贵州省晴隆县**镇**村**组,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招揽并载送嫖客杨某某到本市集美区灌口镇安仁里5号1002室郑某某(已判决)处,与卖淫女常某某进行卖淫嫖娼,后通过微信收取郑某某介绍费人民币140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招揽并载送嫖客庄某某到本市集美区灌口镇安仁里5号1002室郑某某处,与卖淫女郭某某进行卖淫嫖娼,后通过微信收取郑某某介绍费人民币140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证人的辨认笔录;
5.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其它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兰
检察官助理:陈荣锋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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