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25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3日16时许,嫖客司某某通过微信和被告人陈某某联系需要嫖娼的需求,陈某某用微信通过孙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了卖淫女欧阳某某与司某某在*********酒店****号房间内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交易,被告人陈某某获得嫖资提成款人民币170元;
2、2020年4月15日晚,嫖客王某某在*****酒店开了****号房间,然后通过微信和被告人陈某某联系需要嫖娼的需求,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孙某某介绍了卖淫女孟某某来到王某某所在的房间,与嫖客王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交易,被告人陈某某获得嫖资提成款人民币170元;
3、2020年4月16日23时许,嫖客何某某通过微信和被告人陈某某联系需要嫖娼的需求,于是陈某某通过孙某某介绍了卖淫女孟某某在*********酒店****号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和何某某发生性交易一次,被告人陈某某获得嫖资提成款人民币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房记录、辩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欧阳某某、孟某某、司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孙某某、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介绍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又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此致
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卉敏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各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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