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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鹤山市**镇**工业区**石英厂装卸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部**号,现住鹤山市**镇**村**榨油厂附近出租屋。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逊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多次介绍黄某某、骆某某两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每次的卖淫活动中抽取介绍费人民币(下同)100元至250元不等,合共获得介绍费7500元。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两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燕怡

2020年2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扣押的桂J****3号摩托车1台、“娱乐精英”卡片27张、“**宾馆”卡片1张,均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建议依法没收;

4、扣押的OPPO牌手机一台,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

5.《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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