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3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决)多次介绍卖淫女马某某、叶某某在本市奉贤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介绍卖淫女马某某与嫖客张某甲在本市奉贤区南桥镇**酒店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介绍卖淫女叶某某与嫖客吴某某在本市奉贤区**镇**新村**号**室吴某某家中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3.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介绍卖淫女叶某某与嫖客张某乙在本市奉贤区**镇**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叶某某、马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分别于上述时间、地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2、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上述卖淫活动的事实。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马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因卖淫嫖娼活动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的经过。
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
6、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黄军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婷鼎
2019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及补充材料;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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