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73********,瑶族,无业,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住河口县**寨**幢**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李某某、韩某某、曾某某、赵某某四人介绍越南籍卖淫女子瓦某某、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丙,并在河口县**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贰份;
3.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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