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罚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在桂平城区的**酒吧门口认识曾某甲(2005年**月**日出生),后陈某某说服曾某甲参与卖淫活动,经与外号叫“黑牛”、“小白”、“啊嫂”、“喵喵姐”等人(四人均另案处理)密谋,为曾某甲寻找嫖客,接送曾某甲到桂平城区各宾馆、酒店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11月10日19时许,陈某某从“喵喵姐”处得知在桂平市**酒店**房的黄某某需要卖淫女,陈某某叫其朋友莫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摩托车,和其一起将曾某甲送至**酒店**房,以300元的价格由曾某甲与黄某某进行了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在逃证明、交易明细、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曾某甲、曾某乙、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监控视频。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文标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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