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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介绍卖淫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号楼**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先后多次容留、介绍高某某、耿某某向他人卖淫。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高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酒店**房间卖淫。

2.2020 年5 月14 日15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介绍高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酒店**号房间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卖淫两次,其从中获利500元。

3.2020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高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酒店**房间卖淫。

4.2020年 5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介绍高某某在海州区**路**酒店**房间卖淫。

5.2020 年5 月15 日23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介绍高某某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路22号新港加油站内以人民币800 元的价格向王某甲卖淫,其从中获利200元。

6.2020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介绍耿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水木华园B1号楼1单元16楼一住户家里卖淫,其从中获利300元。

7.2020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介绍耿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酒店**房间卖淫。

8.2020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耿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酒店(**路店)**房间卖淫。

9.2020年5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高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酒店(**路店)**房间卖淫。

10.2020 年5 月17 日0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介绍高某某在连云港市高新区**路**酒店** 号房间以人民币1500 元的价格向王某乙卖淫,其从中获利700 元。

11.2020 年5 月17 日15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耿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 酒店**号房间以人民币698 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卖淫,其从中获利298 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海州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宾馆登记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扣押、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秋 

       检察官助理:梁晶晶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896138****)现被取保候审

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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