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30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住宅区**号楼**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岭**号附**号**栋**层**号)。2019年9月17日因卖淫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处罚十四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女员潇某某与嫖客杨某某,在本市余杭区**度假酒店**房间内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从中收取介绍费人民币8000元。
2、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女“露某某”与嫖客杨某某,在本市余杭区**度假酒店 **房间内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从中收取介绍费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女员潇某某与嫖客,在本市滨江区**住宅区**室发生性关系,从中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女员潇某某与嫖客,在本市滨江区**住宅区**室发生性关系,从中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000元。
5、2019年9月16日23时,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女“露某某”与嫖客夏某某,在本市西湖区杭州**酒店**房间发生性关系,后“露某某”未出现。
6、2019年9月16日23时,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女员潇某某、刘某某与嫖客许某某在本市西湖区杭州**酒店8746房间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从中收取介绍费人民币6000元。
另,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员潇某某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并通过支付宝收取介绍费共计人民币135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并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34500元。除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又主动退出人民币2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省旅馆住宿人员查询、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员潇某某、刘某某、夏某某、许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哲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00929****)。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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