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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介绍卖淫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92********,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18年12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介绍、容留曾某某等人在芗城区**幢**室或嫖客指定地点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至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共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37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曾某某、韩某甲、韩某乙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燕斌

检  察  员:张英姿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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