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介绍卖淫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鸡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翁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法定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明:

2017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召集卖淫女李某某、程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组进行联系,介绍卖淫女到翁源县城各酒店宾馆为男性提供性交服务,从中收取每次80元-300多元不等的“台费”。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接听招嫖电话及安排卖淫女上班,陈某甲负责派发招嫖卡片及接送卖淫女到酒店卖淫。2018年初,陈某某未再与陈某甲合伙介绍卖淫。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租赁位于翁源县龙仙镇**路**小区对面的****一出租屋,自行召集、指派卖淫女程某某等人到酒店宾馆为男性提供性交服务,从中赚取“台费”。至此,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非法所得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二名以上卖淫女多次在县城范围内卖淫,从中收取台费共计已超过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量刑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馨予

2020年3月5日

附:1. 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