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法定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明:
2017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召集卖淫女李某某、程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组进行联系,介绍卖淫女到翁源县城各酒店宾馆为男性提供性交服务,从中收取每次80元-300多元不等的“台费”。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接听招嫖电话及安排卖淫女上班,陈某甲负责派发招嫖卡片及接送卖淫女到酒店卖淫。2018年初,陈某某未再与陈某甲合伙介绍卖淫。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租赁位于翁源县龙仙镇**路**小区对面的****一出租屋,自行召集、指派卖淫女程某某等人到酒店宾馆为男性提供性交服务,从中赚取“台费”。至此,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非法所得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二名以上卖淫女多次在县城范围内卖淫,从中收取台费共计已超过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量刑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馨予
2020年3月5日
附:1. 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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