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巷**号,捕前住宁夏盐池县**镇**小区**室,2019年5月29日因介绍卖淫被盐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盐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遗漏犯罪事实,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其在盐池县**镇经营的“**工作室”为依托,给到其店内理发的男子介绍袁某某、雷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为嫖客和卖淫者牵线搭桥,并从中收取20至50元不等的提成。经查,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促成卖淫女袁某某、雷某某和嫖客丁某某、路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共计11次,被告人陈某某从中牟利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袁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二人次以上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为卖淫者和嫖客牵线搭桥,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挺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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