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受雇于陈某乙(另案处理),约从2019年9月15日开始,负责接送失足女侯某某、林某某到约定的地点卖淫,每日领取工资260元。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陈某甲驾驶陈某乙的车牌号为粤S5****的黑色比亚迪小车运送林某某分别到本市**镇**公寓、**镇**酒店卖淫,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部及作案汽车一辆;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介绍卖淫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燕清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