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介绍卖淫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现住河北省怀来县**镇**区**楼**单元**室。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9日因本案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7日1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把王某某的微信号推送给高某某,给组织卖淫的王某某(已判决)介绍嫖客,被告人陈某某按照王某某的指引,开车将高某某送到怀来县格林国际小区3号楼王某某的一处卖淫窝点,高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300元,与卖淫女唐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陈某某获取介绍费30元。

2、2019年7月7日1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给组织卖淫的王某某介绍嫖客陶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按照王某某的指引,开车将陶某某送到怀来县沙城镇龙道小区13号楼2单元1101室王某某的卖淫窝点,郑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300元,与卖淫女邹某某进行嫖娼卖淫活动,被告人陈某某获取介绍费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工作说明;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高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被告人辨认卖淫地点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辨认嫖娼地点笔录、现场照片。

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少辰

  书记员:马云龙

                                     2020年9月28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