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租住沧州市运河区老电厂附近,无业。2008年3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2015年9月6日减刑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沧州市运河区佳和旅馆,见到张某某独自一人在此住宿,遂介绍姚某某、毕某某为其提供卖淫服务,非法获利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证人张某某、姚某某、毕某某、马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监控录像;
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累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子华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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