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4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卖淫女董某从“某”家接走为其寻找嫖客,当晚9时许,其将该女带到张某某家中,并将该女介绍给张某某、谢某某二人嫖宿,之后,其又将该女带到杨某某家中,让杨某某嫖宿,在杨某某与该女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董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翠英
郭义民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虞城县看守所;
2、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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