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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43********,汉族,文盲,四川省大竹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大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搭乘由桂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S76018的6路公交车,自大竹县东柳街道四方超市回东柳解放村小学附近的家中。当公交车行至大竹县东柳乡解放村敬老院停靠点后,驾驶员桂某某提醒被告人陈某某到站下车,被告人陈某某未理会,当公交车继续行驶至东柳解放村小学附近下坡路段时,被告人陈某某要求下车,驾驶员未停车,被告人陈某某不顾公交车上十几名乘客的人身安全,遂从座位上起来抓着扶手走到驾驶室,用左手拉拽司机桂某某握在方向盘上的手臂,导致车辆驶离公路,在桂某某拉下紧急制动后,该公交车右前轮掉入路边的水沟中,造成车辆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维修记录、受损公交车照片等;2.证人黄某某、邓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交车监控录像及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致车偏离,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如雪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监视居住于大竹县**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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