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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4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湖南衡南县**镇**村**里**。因涉嫌以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对被告人陈某某作精神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AL7****号小汽车在本区南村镇兴南大道中华美食城对开路段行驶,被害人王某某乘坐在其妻子张某某驾驶的在另一车道上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上,双方因抢道问题发生争吵。随后,被害人王某某下车去到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汽车旁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指责,随后转身欲离开。被告人陈某某心生不忿,为泄愤报复,在交通拥堵路段突然加速,驾驶汽车追逐并撞击被害人王某某,致使被害人王某某被撞后卷入车底受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的车辆碰撞在该道路上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薛某某驾驶的粤AKM****号小汽车及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闽D9****号小汽车,致两部车辆受损(损失价格合计5278.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仪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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