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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西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3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江滨大街公交站乘坐车牌为黑C****1的21路公交车。乘车过程中,陈某某与公交车驾驶员公某某因投币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16时42分,当公交车行驶至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立新小学路段时,陈某某用右手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公某某头部右侧,妨害安全驾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行驶,驾驶员被迫停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被公安带回调查后,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发、破案经过,牡丹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公交车视频截图等;

2. 证人公某某、岳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载有监控录像的DVD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楠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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