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3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74********,蒙古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办事处北侧。2014年1月22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2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3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乌兰浩特市**修理部西侧大约40米左右的蒙F*****号轻型普通货车盗开走后,在**路东侧与被害人申某某驾驶的蒙FBF***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相撞后陈某某继续驾驶车辆由西向东逃逸至**路口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相撞将王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向前推移后与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蒙F*****号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曹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发生事故时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9.62/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登记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事件单;3.证人证言:冯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闫某某、曹某某、申某某、王某某的询问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讯问笔录;6.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车体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报告;8.视听资料:案发路段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盗开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且在逃逸过程中连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车损坏、人员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奉公

2018年10月1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被害人闫某某、申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均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