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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传播性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84********,壮族,中专文化,农民,广西隆林县人,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街**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4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百色市疾控中心确诊为HIV感染者。但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解决自身生理需求,在明知自己确诊为HIV感染者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5月13日、5月28日两次到隆林县新州镇**馆进行嫖娼,与卖淫女韦某某发生性关系,增加艾滋病在社会上被传播的风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违法犯罪记录、社会调查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HIV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百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百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筛查报告、传染病报告卡、户籍证明;

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解决自身生理需求,明知自己患****,仍进行嫖娼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宇忠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街**号。联系方式:1550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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