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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传播性病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68********土家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石柱县**街道******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自行去疾控中心检查出自己患有艾滋病,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12月16日在渝中区较场口77号1单元一出租屋内以30元的价格向羊某某卖淫,后被民警查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病未执行。

2020年1月11日晚,民警在较场口77号附近发现陈某某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抓获经过、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向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斌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证据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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