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23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湖南省浏阳市**镇**村**号,住湖南省浏阳市**小区**号**单元**室。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某用微信昵称为“春春”的微信号(chun199188888888)建立“高级看看会员1”的微信群,为推销男性保健品,陈某某使用从他人处购买的“萌萌6”、“ffcg”微信号在上述微信群内发送视频链接,该链接跳转的视频经鉴定有40部属于淫秽视频。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初,其被人拉进一个群主微信号为“chun199188888888”、昵称为“春春”的微信群里,群里有300余人,该群里一直有人发一些网址链接,链接进去就是淫秽视频,其觉得违法,遂报警。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并随案移送。
3.手机截图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号为“chun199188888888”,微信昵称为“春春”,其建立的“高级看看会员1”的微信群的情况及陈某某用购买的“萌萌6”、“ffcg”微信号在微信群发送淫秽视频链接及点击链接提取的淫秽视频内容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陈某某手机中提取的视频文件,经鉴定,40份属淫秽视频。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附光盘)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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