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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35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窝堡**委。2020年11月6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姬”“**雾”等直播APP平台上进行淫秽直播,并多次利用手机微信传播淫秽视频进行牟利,共计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经通辽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所传播的音视频资料等均属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通辽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等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以色情平台为依托,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虬  龙

                                助理检察员: 高  鑫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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