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新邵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道**庄**栋**单元**室。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证人刘某某在本市长宁区茅台路250弄使用手机登录“小姐姐183”直播平台,进入被告人陈某某名为“a春风十里不如你”(ID3826286)的直播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直播期间,在收取刘某某的虚拟礼物皇冠(约合人民币150元)之后,通过微信(微信号******)向刘某某(微信号******)发送31个淫秽视频文件。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直播平台ID截图,直播间截图、刘某某充值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直播期间,在收到刘某某的虚拟礼物皇冠之后,通过微信传播多个淫秽视频。
2、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从证人刘某某手机中提取被告人陈某某传播的视频文件41个,其中35个属于淫秽文件,去重后为31个。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时扣押其苹果手机2部。
4、案发经过表格、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其身份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竑卿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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