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96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村**片**组**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8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时,以发送“福利视频”为名,引诱家住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村的谢某某向直播平台充值后购买虚拟礼物赠送给被告人陈某某。之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自己昵称分别为“浅**”和“琳**”的两个微信账号添加谢某某的微信账号为好友,向其陆续发送27部淫秽视频,并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谢某某给付的钱款。
2020年7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4.电子数据;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欣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本案卷宗共二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提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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