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5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3********,汉族,高中文化,**临时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经管辖审查后,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建立了一名为“****”的网站,并在上面设置淫秽视频文件供网站付费高级会员观看,从中牟利2200余元。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该网站传播的视频文件中有49部为淫秽视频文件。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情况、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网站浏览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薛某某、贺某某、庞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鉴定书;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继红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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