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自学了假证制造技术,后在山东省郯城县开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利用微信贩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制造、贩卖的国家机关证件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住房和城乡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等,获利9万余元。
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郯城县**栋**单元**室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收缴了陈某某制作的各种国家机关证件共414本及电脑、打印机、印章钢印模板、印章、照片切割机、塑封机、钢印机等制假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检查报告等电子证据。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光绪
检察官助理 李双双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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