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镇**村。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于2020年5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了车牌号为豫MK****的货车后,在未办理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和不具备驾驶货车资格的情况下,为了驾驶货车从事营运,于2020年4月23日,通过微信联系办假证人员,向对方支付260元,并提供自己的照片和郭某某的B2驾驶证信息后,伪造了一本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2020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MK****的前四后八货车,行驶至渑池县仰韶镇天坛村老收费站附近时,在接受交警队民警检查时,陈某某向交警出示了冒充郭某某身份办理的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被渑池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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