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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开封市尉氏县****街1093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从开封市梁某某等人处购买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电子文件和银行卡六套,用于拼多多网店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身份年龄的情况;前科资料证明被告人无前科的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2、证人孙 、梁某某、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买卖国家国家公文、证件的情况;3、被告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买卖国家国家公文、证件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公司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六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奇

高艳菊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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