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公寓**楼**房,利用一名叫“**”的网友(另案处理)提供的带印章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样板,通过手提电脑、彩色打印机伪造带有事业单位印章的健康检查合格证,予以出售获利。至被查获,共卖出约200张健康检查合格证,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其中陈某某分得6000元,“**”分得2000元。
2020年4月27日,民警在上述公寓**楼**房抓获陈某某,当场起获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以及伪造的健康检查合格证330张,其中“四川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310张、“长沙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1张、“深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8张、“佛山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10张、“广州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1张。2020年7月27日,陈某某家属退缴陈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授权,擅自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意欢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辩护人信息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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