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8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2841979********,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城**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黄岛区**路**号),原青岛**有限公司职工,负责公司商业保险理赔业务,现青岛**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6月25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9月8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由我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青岛**有限公司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5年左右以来,青岛**有限公司一直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企业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其中一项保险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青岛**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办理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工作,在办理理赔业务过程中,陈某某私刻“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章1枚、“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章1枚,伪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将部分原仲裁调解书的内容进行了更改,从而从保险公司获取仲裁书上认定的支付费用用于发生伤亡事故的职工赔偿。
经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的董某某、季某某、秦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史某某、宋某某、刘某某8人的仲裁调解书上的印文进行鉴定,该8份调解书落款处的“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会员会”或“胶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印文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封晓梅
2019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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