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6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柳州**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该公司与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签订的关于柳州市柳南区**土地的委托代管合同,明知委托代管合同中规定受托方“不得发生乱倒土、乱倒建筑垃圾及其他垃圾”等条款,后为了使受托地块能够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伪造了“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合同专用章4******4”并篡改土地委托代管合同,通过公司成员卓某某(另案处理)经办,向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建筑垃圾管理站提交了篡改的土地委托代管合同、《关于利用建筑垃圾(渣土)回填申请》(使用了伪造的印章)、《柳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申请表》和公司资料等,之后成功获得该地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回填)场许可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并造成受托土地破坏。经鉴定,《关于利用建筑垃圾(渣土)回填申请》上的“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合同专用章4******4”系伪造。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23日23时许,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号**栋**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家烜
2019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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