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56岁),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煤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区**小区**幢**号别墅,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乌海市火车站前面的一条街上看到“办证”小广告电话后联系对方让其给办理“浙江省温州市**县公证处”的公证书及印章,后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让鄂托克旗**煤矿开工复产,向鄂托克旗**局提供了其伪造的“浙江省温州市**县公证处”的公证书,后因炸药没有审批下来,导致煤矿未能开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哈斯图娜勒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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