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单元,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座**单元,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为了从银行获取《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报告》办理产权证,以240元人民币的价格,通过公厕墙上的小广告找他人(身份不明,尚未到案)伪造了一枚内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分行(1)”的印章。2018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用该印章在《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报告》抵押权人位置盖章后,使用该报告去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其房屋产权证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予以当场没收。2020年04月03日,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座**单元陈某某的住处查获上述伪造的印章。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20)377号)鉴定,上述印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实陈某某无前科劣迹、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20)377号鉴定书证实被扣押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1)”印章系伪造的印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丽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座**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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