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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6〕671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74********,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花园**幢**单元**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挂靠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淮北****公园会所及影剧院工程和淮北矿业宿州**家园(二期)部分工程。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并支配收到的工程款。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私自刻制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在向淮北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加盖在抵工程款购房申请、抹账协议及委托付款申请书上。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经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2.​ 证人贾某甲、孟某某、贾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 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方便申请工程款项,未经授权,擅自伪造他人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

     检察员:左辉

2016年8月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柒佰零陆页。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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