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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山东省兰陵县**镇**村人,住兰陵县**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陈某某为销售其经营的**牌洗化用品,联系刘某某、单某某二人,想让其分别担任临沭、郯城两地的区域代理。为骗取二人相信其能与临沭**商贸公司供货,陈某某便找人伪造了《中盛集团·上海蓝能日化有限公司工超对接购销合同书》,该合同书上加盖了伪造的“临沭县正大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璐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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