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6********,大专文化,山东**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省**市**县**镇**园**区**号,现住**市**区**镇**区**东路**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伪造印章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涉案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涉案单位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山东**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赁**区**镇工业园山东**限公司院内车间及办公楼用作山东**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后被告人陈某某为使用山东**有限公司的建设用地资质为山东**有限公司家居定制项目通过环评,未经山东**有限公司同意,伪造了山东**有限公司与山东**有限公司之间的《厂房租赁合同》、山东光**有限公司与山东**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采用电脑搜索、P图、扫描、修图等手段通过电脑制作方式制作山东**有限公司印章、山东**有限公司印章,并将印章加盖到其伪造的两份合同上,后将两份合同打印出来并伪造李某某、刘某某签名,使合同完善后,交给负责为山东**有限公司制作环评报告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从而使山东**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通过家居定制项目环评审批。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厂房租赁合同等;2.电子数据:U盘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等;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诗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量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华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并委托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某某(电话1526344****)、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某(电话1396403****)为其辩护人;
2.涉案单位山东兴业包装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知涯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某(电话1860634****)为其诉讼代理人;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U盘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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