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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向浙江润成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成门业)购买生产门的设备等材料,并租用润成门业的厂房用于生产非标门。2012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与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泰工贸)签订产品供销协议,伪造了润成门业的公章,并在与红泰工贸签订采购冷轧带钢产品供销协议书中使用。截至2019年11月11日,陈某某仍拖欠红泰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3.43万元。

2019年10月23日,武义县公安局民警在安徽省颖上县城南易购广场二楼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资产转让协议、厂房租赁合同、产品供销协议、欠条、收据等;

2.被害人潘德望某某、潘红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素群

检察官助理:周翔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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