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镇**村**街**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廊坊市**有限公司印章两枚,一枚刻有“廊坊市**有限公司”字样,一枚刻有“廊坊市**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分别加盖于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书,用于注册河北**有限公司。经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伪造的两枚印章盖印的印纹与原公司印章印纹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营业执照、印章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河北**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无偿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王某甲、张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文件检验鉴定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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