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淮北市人,住相山区**栋**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9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6日、9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伪造萧县**镇**矿法人代表韩某某的授权委托书,在萧县**刻字社刻制萧县**镇**矿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韩某某印鉴各一枚,后使用伪造的印章变更萧县**镇**矿的法人代表为其妻余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崇艺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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