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为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乡**村中心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陈某某所在的安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有常压罐需要在芜湖**售后服务进行改装。芜湖**售后服务称必须要有铜陵市**清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出具的清洗报告才给予改装。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司对常压罐进行清洗,并得到**公司带有公章的清洗报告。在此过程中,陈某某发现**公司的清洗费用高于其他地方的清洗费用,如果在其他地方清洗后伪造一份**公司的清洗报告,完成改装后向公司报销,就可以赚取中间的差价。随后陈某某通过路边私刻印章的小广告找人制作了一枚“铜陵市**清洗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且制作了清洗报告的模版存于电脑中。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20日,安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有常压罐需要改装,员工邹某某在陈某某处拿到盖有“铜陵市**车辆清洗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清洗报告去芜湖**售后服务进行改装。2019年7月20日第二次改装时,被芜湖**售后服务人员发现。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两次清洗报告上的公章印文与铜陵市**车辆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所用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铜陵市**车辆清洗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一枚;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清洗报告、和解协议等;3.证人证言:证人卞某某、王某某、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铜陵市**车辆清洗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朱莉莉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铜陵市**车辆清洗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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