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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印章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9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99********,汉族,高中文化,亳州市某甲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行政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后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成立亳州市某甲汽贸有限公司,为方便销售汽车,后陈某某让他人私刻亳州市某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丙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亳州市某甲饮片有限公司三枚印章,在与客户签订汽车销售代购协议时陈某某多次使用其伪造的亳州市某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印章。经鉴定,检材(8份汽车销售代购协议和1份收据)上的“亳州市某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中安徽省某乙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合作协议书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与从陈某某处提取的内容为“亳州市某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印章盖印的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检材(陈某某私刻)上的“某丙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陈某某伪造的亳州市某甲饮片有限公司印章与实际真实的该公司印章差异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李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共194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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