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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年底受理林某甲与谭某某的离婚案,一次性收取林某甲3000元的诉讼代理费后,未依照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办理,为避免被林某甲投诉,遂于2015年12月底,私自伪造诏安县人民法院关于林某甲与谭某某离婚案的“(2015)诏民初字第460号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离婚生效证明书”的公文及印章,并将以上两份文书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书交给林某甲,林某甲于2020年1月7日持以上材料向诏安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申请赴港定居。

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漳州市通过手机百度搜索“办证”后私刻了一个“诏安县公安局南诏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同年6月14日,陈某某代理“曾某某诉被告江某甲离婚纠纷案”时,通过诏安县公安局南诏派出所协警吴某某查询打印江某乙、江某丙二人的人员基本信息后,私自在该人员基本信息表中捺印私刻的“诏安县南诏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并提交诏安县人民法院作为证据使用。同年7月2日,陈某某再次通过吴某某查询“林某乙家庭关系图”后捺印其私刻的“诏安县南诏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并交给许某某由许某某将盖章后的“林某乙家庭关系图”材料提交给芗城区人民法院作为证据使用。

经鉴定,江某乙、江某丙人员基本信息复印件上的“诏安县公安局南诏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复印件)与样本“诏安县公安局南诏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都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林某乙及其家庭成员关联照片证明上的“诏安县公安局南诏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与“诏安县公安局南诏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2015)诏民初字第460号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离婚生效证明书”上的“诏安县人民法院”印文与样本“诏安县人民法院”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因伪造“(2015)诏民初字第460号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离婚生效证明书”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林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私刻国家机关印章,三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伪造“(2015)诏民初字第460号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离婚生效证明书”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理。陈某某依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金真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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