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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前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东街**小区****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2时00分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A**”的“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境内**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8公里加200米处时,车辆驶出路面翻车,造成该车乘车人陈某某摔出车外死亡、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鄂托克前旗大队(以下简称鄂托克前旗交管大队)接到报警后,刘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出警,经现场勘验发现该交通事故是单方交通事故,没有与其它车辆相撞的情况。2019年1月16日,经鄂托克前旗交管大队办案民警集体通案讨论,认为李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月17日,鄂托克前旗交管大队出具了第1506231201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陈某某在明知此起交通事故是单方事故、司机李某某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在鄂托克前旗交警大队**号办公室使用其电脑,伪造了内容为“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另一辆车辆相撞后,对方车辆逃逸,逃逸车辆的驾驶员与李某某负同等责任”的虚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将伪造的10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给陈某某、李某某所在的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后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介入调查。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经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刘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宋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任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王某丙、孙某某、马某某、张某乙、高某某、华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纠凌虹

                                               检察官助理 白雪萍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东街**小区**栋**号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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