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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武汉**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号**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7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武汉**食品有限公司**部职工,从事劳资工作。2017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某出于同情,通过编造虚假特殊工种经历、伪造《湖北省**退休条件审批表》等材料,为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骆某某、潘某某、雷某某等15人先后在本市江岸区及洪山区社保处办理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骆某某、潘某某、雷某某等人签字领取《养老待遇一次性告知书》、养老金银行支付凭证等资料后,至银行办理养老金账户开户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为伪造上述办理特退所需材料,陈某某在本市江岸区**街附近,以“武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印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印影为模版花钱雇人私刻了上述两枚印章。

经鉴定,上述《湖北省**退休条件审批表》上加盖的“武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印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的印文与原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两枚印章均系伪造。

目前,骆某某、潘某某、雷某某等15名违规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回退手续,全额退回已领取养老金。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情况说明、湖北省**退休条件审批表、个人事项承诺书、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关于陈某某私自销毁伪造印章的情况说明、社保办理系统截图、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异动表、新增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一次性告知书、违规特退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发放明细、直接支付明细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证人骆某某、潘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讯问同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春

检察官助理  刘乐乐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54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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